標題: | 【投訴】交警違停執法異議 |
來信時間: | 2019年09月24日 |
來信人: | 陳先生 |
內容: | 陳先生: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規定: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。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;但是,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。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,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。 9月18日上午,我鄂DDP313車停在江津中路硚房康城旁一空場地圍墻下,非人車行馬路。此地未妨礙人車通行,此空地未劃停車位、未顯示禁停標志,卻被交警貼違停罰單。對此有異議。 |
答復時間: | 2019年09月25日 |
答復部門: | 市交管局 |
答復內容: | 市交管局:您好!經查詢,鄂DDP313車輛無違停記錄,按照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規定,主、次干道停車位以外的車輛停放都屬于違停。 |